1、江苏2020年经济师考试报名预通知?
江苏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关于江苏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经济师等考试报名时间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我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考试报名时间预通知
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测绘师、设备监理师、经济师等考试将于7月中旬陆续开放报名,请考生关注当地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认真阅读报考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报名操作。
特别提醒: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7/3/art_57268_9278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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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23年
新考生预计在预计在3月份可以报名2023年江苏二建考试,考试时间预计在6月10日至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如果不受疫情影响,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会如期进行。
2023年江苏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江苏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单项选择题70道、多项选择题25道,考试满分120分。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单项选择题60道、多项选择题20道,考试满分100分。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单项选择题20道、多项选择题10道、案例分析题4道,考试满分120分。
二级建造师设有6个专业,每个专业的工资待遇也有所不同,其中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三类方向为历年来报考人数最多,这三个科目是比较热门的科目。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来说,考取二级建造师证书直接意味着升职加薪
3、江苏人事考试网专技人员考试资格审查有人被抽查到吗
有。江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南京,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在中国大陆东部沿海,人事考试网专技人员考试资格审查有人被抽查到,考试通过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群很多,如事业单位中的建筑系统、广电系统、教育系统、医学系统、卫生系统等等。
4、2020年江苏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
2023年江苏一建报名通知公布了吗?江苏报名通知里面的内容报考一建报名条件,一建报名时间,一建考试相关安排和现场审核等,帮助考生更好的理解一建考试相关事项。
目前2023年江苏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通知已经公布,关于江苏2023年一建考试的时间大家应该都清楚,是在9月19日、20日两天,报名时间刚刚公布,考生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7月22日16:00,缴费时间为7月24日~7月28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0日~ 9月18日。在报名期间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共同参与。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19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20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知识点。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子专业(附件3)。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10个专业)为主、客观题混合卷。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科目后方可获得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考条件
凡遵守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二)免二科
具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四)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五)报考条件中本科学历应严格按照专业对照表(附件2)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六)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网上报名。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7月22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GB/427073/index.html。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7月24日~7月28日。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0日~ 9月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3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在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4)。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67号、苏财综〔2007〕64号)精神,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科每人每科5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每人每科75元。
十、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准。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在抓紧制定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员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四)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专业对照表
3.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4. 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日
附件4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
常州市专技处:0519-86617131
苏州市专技处:0512-6521013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29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原文链接: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7/7/art_57268_9294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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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人事考试网什么时候注册
2023年南京市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卫技人员1180人公告
报名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1月16日16:00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优化卫技人员结构,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180名卫技人员。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z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wjw.nanjing.gov.cn/)、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http://glj.nanjing.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以及各招聘单位网站发布。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一》(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一》)、《南京市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二》(附件2,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二》)。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备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招聘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一》、《岗位信息表二》);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 2月 1日至2005年1月31期间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条件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年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明确回避的岗位;
4、2023年8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5、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人员。
(三)有关要求
1、招聘条件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从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中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中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2、资格条件中有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的,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只有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通知单的,相应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在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家取得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应聘有英语四级、六级要求的岗位时,可以不提供英语四级、六级的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
3、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格条件中“专业”的设置参考目录为《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另包括部分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确有高等学校开设且有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
三、报名
(一)《岗位信息表一》(详见附件1)
1、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23年 1月12日9:00至1月16日16:00。
2、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其设置的招聘岗位条件,负责对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6日22:00。
3、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2023年1月12日-1月16日09:00-12:00,14:00-16:00;1月17日09:00-10:00。
4、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3年1月12日-1月16日09:00-12:00,14:00-17:00;1月17日09:00-11:00。
5、信息查询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联系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一》中相应岗位的“联系电话”。
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在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6、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南京人事考试网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确认(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
缴费确认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7日12:00。
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视为报名成功。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7、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报名结束后,报考被取消岗位且已成功缴费的应聘人员,可于2023年1月17日15∶30-17∶00,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补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若补报不成功应聘人员的报名费将通过网上银行退还。
8、准考证打印
9、应聘人员有关要求
(1)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或与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专业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考试等资格。
(2)上传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3)报名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岗位信息表二》(详见附件2)
1、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各招聘单位网站(详见《岗位信息表二》 “信息发布网址”栏)。考生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考试等资格。
报名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1月16日16:00。
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1月12日9:00至1月16日22:00,应聘人员可在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
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的陈述申辩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1月16日09:00-12:00,14:00-16:00;1月17日09:00-10:00。
招聘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1月16日09:00-12:00,14:00-17:00;1月17日09:00-11:00。
2、开考比例:除招聘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的岗位不设开考比例外,其他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条件以及工作经历等方面的问题,均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四、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招聘采用笔试和面试(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核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招聘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的岗位采用简化程序直接考评的方式,各项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具体考试方式和总成绩计算方法详见《岗位信息表一》、《岗位信息表二》中“考试形式和所占比例”栏。
(一)笔试
1、《岗位信息表一》
《岗位信息表一》的笔试委托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笔试科目详见《岗位信息表一》中“考试专业”栏 。
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19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并按公告明确的时间打印准考证,逾期者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笔试成绩将以百分制的形式在南京人事考试网公布,合格线为60分,应聘人员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查询。
2、《岗位信息表二》
《岗位信息表二》的笔试由各招聘单位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笔试科目及考试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地点、疫情防控要求将由各招聘单位在其官网公布。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60 分,在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查询。
(二)面试
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者中,按实际岗位招聘数的相应比例(同开考比例)确定。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由招聘单位通知应聘人员或通过报名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需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并关注报名网站,以便招聘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及时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根据招聘单位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国(境)内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生,以及报考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的2021年、2022年国(境)内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留学归国人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复审不合格的,或提供的信息与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以及不符合卫生行业资格准入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布。
面试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面试中的各项考试合格分数线分别为该项考试总分数的60%;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三)直接考评
招聘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的岗位采用简化程序直接考评方式招聘,考评时间、地点、疫情防控要求由各招聘单位通过网站发布或电话通知本人。招聘单位将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备案后的考评方案,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除岗位信息表中特别注明外,合格线为60分。
五、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考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以及各招聘单位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考评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招聘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因体检、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的考核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七、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八、招聘政策咨询
(二)招聘咨询电话 :
九、招聘监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 1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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