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与管理(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属于哪类的)

野性被吵醒野性被吵醒 2023-04-07 18:24:01 47 阅读

公路运输管理专业介绍?

公路运输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 交通运输管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能适应交通运输管理第一线需要, 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客运企业管理、 道路运政管理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中达咨询针对这一专业给出的信息介绍如下。

专业简介毕业生具备大专的文化知识, 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公路运输与管理(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属于哪类的)

学生毕业前获取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开设课程主要专业课程和教学环节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测量学、机械制图及工程制图、汽车概论、公路概论、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应用统计学、企业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道路运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经济学、运输生产组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学、物流管理、高速公路管理等。主要教学环节有:课程教学、测量实习、汽车拆装实习、汽车驾驶实习、交通量 od调查实习、运输企业生产管理实习、道路运政管理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就业方向主要就业领域域岗位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全省各县(市)交通局、公路局和交通运输企业等公路交通部门的基层单位,从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统计、会计等工作,主要就业岗位包括: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员、路政管理员、统计员、会计员、调度员、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运输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等。

相关专业公路运输与管理(现代运输企业管理方向)一、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 交通运输管理理论知识, 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能适应交通运输管理第一线需要, 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客运企业管理、 车站管理、运输服务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毕业生应具备大专的文化知识, 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学生毕业前获取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二、主要专业课程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机械制图、汽车概论、计算机应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经济学、运输生产组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学、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旅客运输站务管理、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市场营销、城市公共交通等专业知识。主要教学环节有课程教学、汽车拆装实习、汽车驾驶实习、交通量od调查实习、运输企业生产管理实习、站务管理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 三、主要就业领域与岗位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全省各县(市)交通运输企业、车站、公用站场等公路交通部门的基层单位,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统计、会计、信息处理、车站管理、站场管理等工作。

主要就业岗位包括:统计员、会计员、调度员、运输企业信息管理、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站务员、票务员、仓管员、营运服务员等。以上就是建筑网对公路运输管理专业的相关信息介绍。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与管理(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属于哪类的)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文号】 86交公路字1013号 【关键字】 公路运输管理 【等 级】 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 交通部国家经委 【发布时间】 1986-12-29 00:00:00.0 【生效时间】 1986-12-29 00:00:00.0 【内 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经委 (计经委、交委)、交通局: 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交通部发出了《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 通知》(经交〔1983〕594号文),对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向多层次、多渠道、多 形式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提高社会 经济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 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现印发施行。

施行中的情 况和问题,请随时报交通部。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 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 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 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 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 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 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 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 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 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 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 即可经营。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 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 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条 本条例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 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 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各运输单位 要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完成。 第十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 重点物资以及定线货物班车运输,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由当地交通主管 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合理运输。

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 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托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或部门封锁, 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方准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各公路运输企业之间,按照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则,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合理运输,相互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旅客运输的线路或区域,按分级管理 的原则,分别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客运(旅游)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过 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车要经营公路客运,须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要在车前右侧 悬挂 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在 车内悬挂所经营范围的票价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行的客运(旅游)班车线,经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未经 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变更线路、区域。 第二十四条 公路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在同一条线路上经营公路客运,要根据需 要统一排定班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 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 第五章 省际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打破地区界限,根据需要,开展省际间直达运输,方便旅客和货主。 第二十七条 省际间公路客运(旅游)班车、货运班车,应按平等互利、共同经营 的原则,由双方运输企业签定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营运。

如一 方因运力不足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投入营运时,应允许对方先行营运。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跨省物资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 营运的原则,由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 单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资运输,按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办理。

第六章 搬运装卸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公路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要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保证装卸质量。 第三十条 承担港站搬运装卸任务的地方装卸企业,要确保港站畅通,保证完成指 令性物资运输的搬运装卸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

各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装卸力量,其 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七章 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 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营公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的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 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并按规定收费。

运输企业不得把本身正常 的业务,以多种经营的名义,另设机构办理,多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公用型客货站点,提倡运输企业现有的客货站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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