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恍若初遇恍若初遇 2023-04-28 23:17:58 17 阅读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1、历史上,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制出现的法律:1902《钦定学堂章程》

2、我国当代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教育目的: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法律:1985《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4、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法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第一个维护青少年儿童社会权利的国际法律:1989《儿童权利公约》

6、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的法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法律常考的“权利义务”之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源自《教师法》第七条)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5、民主管理权。包括: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6、进修培训权。学校不得阻挠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试题幼儿教育的任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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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目标任务。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幼儿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使我市未来3年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均达到总数的6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以上。

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我国《教师法》规定,为了有力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合法地位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为:

1《教育法》2《义务教育法》3《教师法》4《未成年人保护法》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公民平等接受教育。

3.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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