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投案自首怎么处理?
领导投案自首,首先应当依法受理,制作笔录,记录领导投案自首的情况;其次,就该情况提请本单位领导审批,决定移送职能处室或者由本单位初步核实;再者,经线索串并,发现犯罪事实清楚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依据第一种形态处理。
宁明陆伟宁投案自首?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截至2023年9月17日14:04:22,没有关于宁明陆伟宁投案自首的确切消息。如果有任何最新的信息或进展,建议您关注当地媒体或官方渠道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
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问题,
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
审查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
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
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
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
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主动投案指的是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且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也就是自己主动认罪的行为。只要自己不在警察和公安机关的抓捕下,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都属于主动投案。对于主动投案,按照处理规定在量刑上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1.主动性和自愿性是主动投案的实质要求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阐述,只有结合在案的证据全面客观分析被告人行为,才能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判断
被告人自首应该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应该如何具体去认定?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只要被告人出现《意见》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就应推定被告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构成自动投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的意愿。
二是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非要求绝对的百分百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允许被告人存在是否投案的矛盾心理及想逃脱的想法或者行为。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存疑时,从宽把握,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3.对其他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分析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如果警方询问时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性排查询问,那么此时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和主动性,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酒后狂踹豪车男子已投案自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酒后狂踹豪车男子已投案自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投稿用户,文章观点仅代表投稿用户本人,不代表天天想上网立场,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96484224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